大冶市明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28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货车修理费及评估费14529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5号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该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记录在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16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皮雨生
审判员  罗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