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19行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9年3月1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2001年2月22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2008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凭,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和创业工业区华尔泰路**。
法定代表人:邢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海波,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箫音,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
法定代表人:司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泽成,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肖亚非,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伟忠,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振玉,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人社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行初7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9月30日,华尔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原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社保局”)所作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86838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吉选不属于工伤;2.撤销东莞市政府所作东府行复【2019】3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由原东莞社保局、东莞市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彭吉选系华尔泰公司的烤漆线部门领班。***为彭吉选的配偶,**、**为彭吉选的子女。2018年11月14日,***向原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彭吉选在2018年8月1日下午在车间上班时,因工作劳累诱发其心脏病发作而身感不适,但为完成当日工作,彭吉选坚持带病上班至晚上20时下班。下班后,彭吉选回宿舍吃了预防冠心病的药,于当日21时病情加重,当日22时左右120救护人员到场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求认定为工伤。并同时向原东莞社保局提交了彭吉选和***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工作证明、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和彭吉双各一份)、彭吉双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万江医院救护车出车记录等材料。其中彭吉双出具的《证明》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18年8月1日,公司当日安排的工作任务单较多,烤漆组一直在赶货,下午13时30分左右,其看到彭吉选一人坐在一旁,无精打采,脸色苍白,于是其便上前询问是否心脏病犯了,彭吉选回复胸口有点痛,感觉身体很累,一直犯困,其便劝彭吉选去医院,彭吉选回复下班后再说。后于当晚22时接到***电话称彭吉选出事了。”***出具的《证明》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18年8月1日20时下班后回到宿舍,其看到彭吉选脸色苍白、无精打采,便问彭吉选是否需要去医院,彭吉选回复下午胸口有点痛,先吃医院开的药,明天看情况再说。当日21时左右,彭吉选突然抽搐、喘气,后万江医院于22时到宿舍时,彭吉选已经死亡。”2018年11月21日,原东莞社保局于受理了上述申请,并于2018年11月30日向华尔泰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华尔泰公司在期限内向原东莞社保局提交了彭吉选死亡当天工作及发病死亡前后情况、考勤表等材料。原东莞社保局于2018年12月19日对***及华尔泰公司员工赵莉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彭吉选是夫妻关系,均在烤漆线上班。彭吉选一直有心脏病,事发前一周从人民医院治疗出院。事发当天下午,其在车间看到彭吉选坐在位置上无精打采,下班回宿舍吃了几口饭后便洗澡,然后玩手机、聊天,21:30分左右上床睡觉,22时开始抽搐、喘气,后120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赵莉平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彭吉选是其直管下属,彭吉选在事发当天于19:11分打卡下班,当天上班时间并未见彭吉选有什么异常,并在19:30分看到彭吉选拿水桶打水回宿舍洗澡。”2018年12月24日,原东莞社保局经调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7139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吉选于2018年8月1日22时左右,在公司宿舍103房睡觉过程中身体出现抽搐、呼吸困难后昏迷,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循环衰竭”,认为彭吉选的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认定和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于2018年12月27日分别送达华尔泰公司和***。***不服上述决定书,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彭吉双出具的《证明》及***的《询问笔录》可证明,2018年8月1日彭吉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已感身体不适,后于当晚2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疾病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应视为工作期间发病的延续。因此,彭吉选的死亡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并决定:撤销原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71391号)。2019年5月21日,原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GSRD22036868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吉选于2018年8月1日13时30分左右在公司烤漆线油漆部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后其坚持上班,下班后服药休息,当晚21时左右病情加重,后来家属呼叫120救护人员到场抢救,于当日22时左右,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循环衰竭”,认为彭吉选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并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5月24日向***、华尔泰公司送达了上述决定书。华尔泰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7月8日向东莞市政府申请复议。东莞市政府收到华尔泰公司申请后,于2019年7月15日向华尔泰公司、东莞人社局、***分别出具东府行复[2019]39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2019年9月6日,东莞市政府经审查作出东府行复[2019]3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东莞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分别送达。华尔泰公司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再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办发〔2018〕118号),东莞市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2月2日颁发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彭吉选于2018年8月1日因病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知,“工伤”本应是因工作遭受伤害的情形,该情形包括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但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将几种特殊的情形也视同工伤。由于“视同工伤”情形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伤,故对此应当严格限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就要求职工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次是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抢救死亡,且该疾病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严重性、疾病与死亡或者抢救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和连续性。如果将仅是以工作时间身体不适而坚持上班,或者去医院就诊后并未达到需要抢救的程度,然后下班后在任意时间死亡均视同工伤,那么该条例对“视同工伤”所做的限制将失去意义。本案中,彭吉选的死亡值得同情,但综合本案证据来看,仅有与彭吉选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即哥哥彭吉双以及配偶***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在上班时间存在身体不适,而彭吉选的直属领导赵莉平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却与彭吉双及***的证言相反,且从华尔泰公司提交的彭吉选下班后从公司离开的视频来看,并无法看出彭吉选在下班时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形,故原东莞社保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彭吉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退一步说,即使彭吉选在上班时间已经感到身体不适,但坚持上班长达近六小时,并正常下班、回宿舍吃饭、洗澡、玩手机,然后在当晚10时左右死亡,可见彭吉选在上班时间所感身体不适并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而死亡与其所感身体不适之间也并不具备紧迫性和连续性,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的规定,判决:1.依法撤销原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868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依法撤销东莞市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19]3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东莞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就***提出的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东莞人社局、东莞市政府承担。
一审宣判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华尔泰公司的诉请,维持原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86838号《认定工伤认定书》和东莞市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19]3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尔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8年8月1日8时左右,彭吉选为完成当日工作量,坚持带病上班,一直上班作业到晚上20日才停机下班,下班后彭吉选回到宿舍吃了一些预防冠心病发作的药,但其病情仍未缓解,为此彭吉选的妻子***曾与彭吉选商议是否去东莞市人民医院看医生,彭吉选表示已经吃了药,先休息一晚明天再决定。21时多,彭吉选坐在床上突然手脚抽搐、大口踹气,脸色惨白,病情突然加重转危,于是彭吉选的妻子立刻叫其工友亲属帮忙急救。22时多亲属叫来120急救救护车时,彭吉选已经停止呼吸死亡,万江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认定彭吉选于2018年8月1日心跳呼吸骤停死亡。以上事实有***、**、**提交的东莞市石竭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可以应证,也有同事亲友可以证明。二、关于是否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的事实。2018年7月24日彭吉选出院后医生嘱咐要注意身体休息。2018年8月1日事发当日,彭吉选为赶货从早上8时上班至晚上10时,根据彭吉选身患严重冠心病、心肌梗塞疾病的特殊身体状况,再结合当日彭吉选工作强度,结合证人彭吉双的证词,应当可以互相应证,足以说明彭吉选因在长时间过度劳累中,诱发心脏病发作,最终因抢救不及而死亡的后果。至于华尔泰公司声称其他员工均没有反映彭吉选有病症,只是公司主观推断。三、关于本案工伤认定程序和规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第十七条之规定,华尔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彭吉选非工伤,因此东莞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程序和规则,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四、关于如何理解突发疾病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I》第1297页观点编号813理解是不恰当的,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各种疾病的本来含义。”由以上司法观点看,条例中所指突发疾病应包括各类疾病,并非特指仅局限于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因此条例中所指疾病即包括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也包括其他诱发、加重直接死亡的疾病。五、关于我国制定“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规则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价值取向问题。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9)粤71行终2721号行政判决书中在理解和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时,从价值判断的高度论述突发疾病视同的制度,***、**、**认为,在没有相反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仍需要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多年来提倡集体主义的道德观的基础上,理解和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上诉人华尔泰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客观情况。事发当天上班期间,与彭吉选同班作业的其他员工均反映,没有看到或听说他有任何病状和痛苦的表征和现象。特别注意,彭吉选的妻子***、亲哥哥彭吉双与彭吉选在一个班组上班,尽管他们事后时隔多日才声称“彭吉选身体不适”,但当时没有对彭吉选采取任何关心和救助的行为。从华尔泰公司一审提交的彭吉选下班后从公司离开的视频显示,彭吉选和工友下班后共同走向生活区,没有病患的表征,因此同行的工友们甚至其妻子及哥哥,均没有对他釆取像对待患病者那样的搀扶、呼救或关切询问的举动。根据原审被告原东莞社保局对华尔泰公司的生产经理赵莉平所作《询问笔录》第3页陈述可知,彭吉选工作时并无异常,其下班后因病抢救无效死亡与工作无关。本案中,目前仅有与彭吉选有利害关系的彭吉双及***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在上班时间存在身体不适,而没有利害关系的生产经理赵莉平询问笔录更真实可靠。故一审判决认定“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吉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彭吉选)死亡与其所感身体不适之间并不具备紧迫性和连续性”符合客观事实。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行法律对于认定“视同工伤”有严格限制,需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中突发的疾病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从而导致死亡结果与工作时突发的疾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延续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中也对前述第十五条的适用有明确认定意见,即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前述第十五条也有类似书面复函意见,认为在工伤认定上,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原审被告东莞市政府述称: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程序合法。东莞市政府于2019年7月8日收到华尔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东莞市政府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并出具了东府行复[2019]39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进行了送达。东莞市政府于2019年9月6日作出东府行复[2019]3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二十三、三十一和四十条关于受理、作出复议决定和送达的程序规定。二、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彭吉双、***出具的《证明》、原东莞社保局对***、赵莉平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2018年8月1日13时30分左右,彭吉选在车间工作时身体突发不适、无精打采,但因工作任务较多而坚持工作,后彭吉选下班返回宿舍服药,当晚21时左右病情加重,并于22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循环衰竭。因此,彭吉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并于事发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东莞人社局予以视同工伤,并无不当。东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东莞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据。
原审被告东莞人社局在二审法定期间未发表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则规定了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中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应当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严格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就本案而言,尽管彭吉双曾出具证明表示其弟弟彭吉选在事发当天下午13时30分许向其反映自己胸口有点痛,但彭吉选的妻子***在接受原东莞社保局调查时则明确提及事发当天彭吉选未向其说过身体不舒服,直管彭吉选的生产部经理赵莉平也称彭吉选在上班期间未曾向其反映身体不适,亦无发现彭吉选出现过异常。即便彭吉双所称属实,彭吉选在上班期间的确有向其反映自己胸口有点痛,但彭吉选此后能够正常工作连续五个多小时,自主打卡下班,下班后与妻子***、哥哥彭吉双各自独立步行返回宿舍,步履稳健,回到宿舍后还有吃饭、洗澡、玩手机、聊天,后于当晚21时30分上床睡觉,直到22时左右开始喘气进而全身抽搐,并在短时间内死亡。可见,彭吉选真正呈现出疾病突发特征,是在其回到宿舍上床睡觉后,而此时既非在工作时间内,亦未在工作岗位之上,更不是在执行和工作职责相关事务,与应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完全不符。原审法院据此撤销原东莞社保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以及维持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理据充分,并无不妥。彭吉选的死亡确实令人痛心,其家庭亦值得同情,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实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陈彩玲
审判员  林冰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