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宇菲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1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和创业工业区华尔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71827。
法定代表人邢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宇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街18号101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0967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宇菲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宇菲广告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2480元、诉讼费114.91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宇菲广告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本案的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发函到被执行人广州市宇菲广告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的街道办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下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
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宇菲广告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