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1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和创业工业区华尔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71827。
法定代表人邢锦。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申请执行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兵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6833元、受理费735.41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执行费95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971执44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