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裕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乐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445号
原告东莞市东裕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德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海峰,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少鸣。
被告东莞市东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裕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乐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东裕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东裕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东裕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4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