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71执39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路东城段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村大黑山地段月山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68883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华达电缆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X17472362W。
投资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达电缆厂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2021)粤1971民特31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9998475.94元及利息等(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达电缆厂自愿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998475.94元,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按(2021)粤1971民特318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0月18日,利息、罚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仍按(2021)粤1971民特3189号民事裁定书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法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物的拍卖。三、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丰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达电缆厂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971执39936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