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7464号
原告:东莞市菱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丰泰城三区3号商住楼商铺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45855C。
法定代表人:郑奕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邑珊,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市恒安电气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梨川水角工业路30号102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2600235Q。
法定代表人:吴耀辉。
被告:东莞市恒安电气维护有限公司大朗百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升平北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NR6Y6B。
负责人:刘伟东。
被告:广东聚润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金牛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7T0A2G。
法定代表人:李东晖。
原告东莞市菱德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恒安电气维护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安电气维护有限公司大朗百达分公司、广东聚润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菱德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彩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叶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