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02执保306号
申请人廊坊市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廊坊市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强、张磊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