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永、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万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建永、山东金万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建永、山东金万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张茂乾 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
书 记 员  孙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