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永、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万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建永、山东金万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鑫贝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建永、山东金万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张茂乾
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
书 记 员 孙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