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3执复4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丰盛路测绘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5889405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22)冀0322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昌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异议。
昌黎县人民法院查明,***与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移送昌黎县人民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冀032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人工费人民币7503196.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期间,该院依***申请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冀1003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万元,实际冻结该公司在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开设的账号9130********内款项7582733.39元。(2021)冀032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案号为(2021)冀0322执1798号。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下午以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异议人将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9时召开听证会。异议人***未参加该听证会。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公司名下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账号:9130********内款项6897204.67元的冻结,继续冻结款项1302795.33元。
昌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公司与***签订的和雅园一期主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调取的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据,可以认定所冻结款项7582733.39元中含***公司和雅园A区项目一期农民工预储金为1302795.33元,余款为二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听证程序的瑕疵不影响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实际冻结款项数额问题,(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已明确继续冻结款项为1302795.33元,不存在实际冻结数额不足问题。综上所述,(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在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开设的账号9130********内银行存款7582733.39元,并将冻结款项划拨至执行法院支付给复议申请人***。事实与理由:一、(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4月8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实际冻结了***公司在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开设的账号9130********内银行存款7582733.39元。款项被冻结后,***公司向广阳区人民法院以冻结款项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是该工程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特定款项,具有专属性和特定性,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标的”为由,申请解除该款项的查封。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03民初18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后***公司向广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移送至昌黎县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8月20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32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工费人民币7503196.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复议申请议人申请执行,昌黎县人民法院以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18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决事项相同的事由作出(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公司名下中国邮储银行账号9130********内款项6897204.67元的冻结,继续冻结款项1302795.33元。该执行裁定书的裁决事项与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1003民初18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决事项相同,结果相反,该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另,该裁定听证程序违法,听证会合议庭未在开听证会召开三日前通知复议申请人,而是2022年1月26日下午13时58分通知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9时召开听证会,复议申请人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听证会,在复议申请人未到场参加听证会的情况下,合议庭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应撤销。二、(2021)冀0322执1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昌黎县人民法院认定冻结被执行人***公司的账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是符合事实的。但是,认定该账号内款项属于和雅园A区项目二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与事实不符,实际该账号内款项为和雅园A区项目一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且***公司拖欠***的是农民工工资,***的冻结和执行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昌黎县人民法院在异议裁定中认定“依据***公司与***签订的和雅园一期主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至今尚欠和雅园A区项目一期农民工预储金1302795.33元,其余为和雅园A区项目二期农民工预储金”,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与生效判决相悖,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胜诉利益,有违法律公正。该裁定内容认定错误。该裁定裁决解除***公司名下中国邮储银行账号9130********内款项6897204.67元的冻结,继续冻结款项1302795.33元,而实际冻结的是7582733.39元而不是820万元,如解除6897204.67元,剩余实际冻结款项不足1302795.33元。此外,在听证会时,***公司认可从冻结款项中支付给***500万元,而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复议申请人的主张。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昌黎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一致。
另查明,2021年4月7日,***公司与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了和雅园A区项目二期9#、12#、18#、19#、S3-1#、S3-2#楼、地库四、地库五的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但在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时,应区分账户内存款的款项性质,判断涉案款项是否为专项资金,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执行法院冻结的涉案账户为农民工工资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冻结的涉案款项中包含和雅园A区项目二期农民工预储金,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和雅园A区项目二期系由被执行人***公司之外的其他建设单位承建,昌黎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解除属于和雅园A区项目二期农民工预储金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昌黎县人民法院(2022)冀0322执异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昌黎县人民法院(2022)冀0322执异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