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财保74号
申请人: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丰盛路测绘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58894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和,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3481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郑建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