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财保65号
申请人:廊坊市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9号金属大厦1层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4685534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丰盛路测绘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58894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人廊坊市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廊坊市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郑建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