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骏达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洪,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上诉人东莞市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