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职工。
委托代理人***,湖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余**,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鄂荆州中民三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的存款13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的存款1346566元(违约金115万元、从2016年1月5日至3月8日间的债务利息128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8050元、执行费1563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