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78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
被告:东莞市扬帆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万达,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扬帆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万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奚 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