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民终1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被告:***,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被告:东莞市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工业区西兴二路七街4号1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东莞市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元(已由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为174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由本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退回174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