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869号
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