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王某某、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869号 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