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341号
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绪阳
书记员  张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