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7民初982号
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顺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顺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恒福公司辩称,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起诉应驳回。原告确因同样的诉请及事由于2021年1月9日向被告提起过诉讼,本院亦已立案受理,但该案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本院已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故之后原告再提起本案的诉讼,并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故被告恒福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本案的起诉不应驳回。
恒福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荣顺泰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涉案恒福新里程花园销售中心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荣顺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于2015年3月2日竣工并移交物业公司。原告荣顺泰公司亦履行了保修责任且工程已届二年的质保期,故原告诉请被告恒福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程的结算审核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为19555.37元,即涉案工程质保金(651845.58元×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结合“扣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保修责任后,15天内无息返还给承包人”的约定,质保金19555.37元的违约金应从2017年3月18日起算,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恒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上述本院审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2日,被告恒福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荣顺泰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恒福新里程花园销售中心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工程地点为佛山市三水区××××××××1×,工程内容为恒福新里程花园销售中心钢结构玻璃幕墙、钢结构玻璃雨棚、钢结构玻璃地弹簧门、钢结构铝板收边等项目的制作及安装;三、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45天,拟从2014年9月12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10月25日竣工完成;五、合同价款,合同预算价为589769.20元。项目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项目综合单价包含完成该项目施工的所有费用,工程结算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上述综合单价计算。(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9.8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1.1进度款支付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1)承包人进场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2)承包人完成幕墙骨架工程量50%,且玻璃全部进场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3)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审定结算后1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7%;(4)扣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保修责任后,15天内无息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取工程价款时需提供本工程所在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工程发票。83.结算款(1)竣工支付期限:按上述81.1款执行。
涉案工程经加盖恒福公司恒福新里程花园项目部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项目移交单》显示于2014年9月12日开工、2015年3月2日竣工,验收意见栏有手写字迹“同意验收”,质量鉴定为合格,并于竣工当日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为广东省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三水云东海分公司恒福新里程物业服务中心。
涉案工程《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显示: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651845.58元,该表上“建设单位(盖章)”处有“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福新里程花园项目部”盖章,落款时间2015年6月1日。
涉案工程《恒福地产项目付款申请表》的工程形象进度内容栏显示:恒福新里程花园销售中心钢结构玻璃幕墙、钢结构玻璃雨棚、钢结构玻璃地弹门、钢结构铝板收边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审定结算及已完全履行保修责任。专业工程师/部门经理意见栏显示:邓恩强于2020年11月20日签名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属实”。
原告荣顺泰公司确认被告恒福公司就涉案工程已支付工程款632290.21元。
另查明,本案原告就涉案恒福新里程花园销售中心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剩余工程款1955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曾向被告恒福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7民初341号,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该341号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5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555.37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绪阳
法官助理 张俊彦
书 记 员 简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