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7民初325号
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顺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顺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恒福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荣顺泰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涉案恒福新里程花园二期(第一批)铝合金门窗、百叶工程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荣顺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于2017年7月2日竣工并移交物业公司。原告荣顺泰公司亦履行了保修责任且工程已届二年的质保期,故原告诉请被告恒福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程的结算审核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为732555.37元,其中应包含质保金272043.23元(9068107.61元×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尚余工程款中还包含质保金,结合双方合同中对质量保修期、结算款、进度款的约定,其中尚余的97%的未付工程款460512.14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结合“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审定结算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的约定应从2020年10月27日结算审定满10日后的2020年11月7日开始计算,质保金272043.23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结合“第一年保修期满支付1.5%,第二年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保修责任后,15天内将剩余1.5%无息返还给承包人”的约定,其中的1.5%的质保金136021.615元的违约金应从2018年7月3日起算、另1.5%的质保金136021.615元的违约金应从2019年7月18日起算,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恒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255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分三部分,包括:①以460512.14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②以136021.61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③以136021.61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荣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059元、保全费4679元,合计1073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绪阳
书记员  张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