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706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佛山新媒体产业园8座201、202、203、204、205、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2396944P。

法定代表人:陈光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斐,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露,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40号之一的A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AB898C。

法定代表人:刘文宇。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王宏伟。

申请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08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08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90.4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丁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706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佛山新媒体产业园8座201、202、203、204、205、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2396944P。

法定代表人:陈光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斐,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露,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40号之一的A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AB898C。

法定代表人:刘文宇。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王宏伟。

申请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08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08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90.4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