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420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佛山新媒体产业园8座201、202、203、204、205、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2396944P。
法定代表人:陈光建。
被执行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40号之一的A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AB898C。
法定代表人:刘文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汇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9908.92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89908.92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711.25元、财产保全费1990.42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余美娟
执行员  张苑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