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淑雄、***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4759号 原告:施淑雄,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北路13号莲东经济适用房二期B组团1幢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957618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学校,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壶山东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2488639915Q。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施淑雄与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施淑雄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施淑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淑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9.9元,减半收取为4659.95元,由施淑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