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

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245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承担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