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

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91民初400号
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37号。
法定代表人于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245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建设(集团)公司承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