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3民初2833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片区天邦大道北侧、茂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422385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778467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路西侧(云景华城3栋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8134647M。
负责人:**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柴宇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