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执异6号
异议人(案外人):雅安丰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双河村1组。
法定代表人:董玉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学,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长乐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雅安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塘坝村。
法定代表人:刘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雅安丰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对本院(2016川18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中的查封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雅安丰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雅安丰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案外人雅安丰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丰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志刚
审判员 陈振华
审判员 刘锡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