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渝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朝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涛,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南环路245号瑞鼎嘉城1栋负1-5。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以后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申请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账号为5100××××0282的账户,冻结金额以280000元为限。申请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2021)广人保财险保字第48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账号为5100××××0282)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娅菊
书 记 员 叶俊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