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渝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朝义。
被执行人:杨**,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南环路245号瑞鼎嘉城1栋负1-5。
法定代表人:张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杨**、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8,085.00元。因被执行人杨**、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钧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