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财保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涛,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1,000,000.00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小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刘媛妮
附: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信息
开户名: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100××××028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