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南环路245号****1栋负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9046245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澧县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道办事处上福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MA4L1W0E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6民终700号民事判决受理广安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澧县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10521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执行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22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