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802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区建设二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济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白芒村**百旺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四忠。
申请执行人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济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15385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549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另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据被执行人所在物业招商处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已搬迁,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8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