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02民初5215号
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二路**。
法定代表人:许守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家亮,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星科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霍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来、覃家亮、被告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420000元及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金70000元,合计4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10KV配电抢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被告10KV配电抢修工程施工,施工完成送电后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将发票交付被告,被告员工在《业务函》上确认收到发票及确认工程款总额、已付款、未付款金额。其后,经原告多次追催,被告未依合同约定依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特起诉于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求。
被告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未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0000元无事实依据;2、由于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先,并非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故违约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原告(乙方)于被告(甲方)签订《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10KV配电抢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10KV配电抢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该合同主要内容为:计划工期为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2日,总价款为700000元,含11%增值税。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签订合同后被告即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订金,签订合同后四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签订合同后六个月付清全部余额。合同价格为总价包干,包设计、包材料、包安装、包安全、协助验收、协助送电,合同总价为工程结算价格,期间材料、人工成本增加或减少均不得调整决算价格(即合同价格)。关于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且当地供电部门验收的,原告必须无条件返工;因原告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超过,每逾期一天应偿付违约金为人民币600元,累计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若被告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若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六十天,每逾期一天则应偿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00元,累计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另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施工依据和设计变更、工程保修、工程竣工及资料移交等内容。
2018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送货单》,《送货单》上列明的存货名称为“#1#2配电房”、“高压柜”、“看门狗”、“高压柜改造”,总价款为363519元,右下方收货人处载明“未收看门狗”。2018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价款为700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业务函》,请求被告在收到发票和《回执单》后,加盖公司印章及经手人签名后交回原告。当天,被告向原告交回《购货发票收到回执单》,载明:我公司收到贵司交来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合计金额700000元。其中已付款280000元,未付款42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为抢修工程,其将设备抢修完毕并恢复使用即视为完工,该工程不需要验收。被告则抗辩认为,第一,原告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提供竣工资料,故被告有权停止支付款项。第二,原告未安装设备“看门狗”,该货物价值98208元应从其未付工程款中扣减。
另查明,原告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10KV配电抢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42000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7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420000元,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购货发票收到回执单》,被告对《购货发票收到回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提供竣工资料以及未安装设备“看门狗”,该货物价值98208元应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购货发票收到回执单》为被告出具,是被告对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和未付工程款的确认。其次,虽然《收货单》上载明了“未收看门狗”,但该《收货单》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2月9日,而被告出具《购货发票收到回执单》的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被告在出具《购货发票收到回执单》时并未对原告是否已经交付设备“看门狗”提出异议,且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并未安装该设备。再次,涉案《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10KV配电抢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被告应在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综上,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0000元。
关于涉案工程款的违约金。涉案《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10KV配电抢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若被告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且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六十天,每逾期一天则应偿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00元,累计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被告已经逾期付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六十天,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70000元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000元及违约金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5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共7295元,由被告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洁怡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