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3590号
申请人: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二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1976100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家亮,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2号首层第一、二、四卡及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2079874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66号保利中韵花园4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71949563T。
法定代表人:唐翔。
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
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99087.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保单号为10440553900727885316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8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