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802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区建设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英德市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光明路南光明楼后面小区**A型**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一、被执行人英德市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500元;二、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168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R×××××、粤R×××××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车辆档案,由于车辆未到案,无法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英德市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3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