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88号
原告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告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并向原告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1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其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1于2021年1月11日签收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成活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