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0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北村文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王冰,均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北村文秀。
诉讼代理人:孙宇川,系上海翰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戴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兴才、何玮瑨,分别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2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4日分别向上诉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车 莉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