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0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
法定代表人:蔡钟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戴志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8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肯邦公司申请再审称,金田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肯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金田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案涉《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工程未移交给肯邦公司使用前,金田公司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材料、成品、设备进行保护。因金田公司未保护场地安全,导致厂房被盗窃、毁损,案涉工程现已不具备办理验收手续的条件,该无法验收的后果应由金田公司承担。一、二审法院认定金田公司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并判决支持金田公司的诉请,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肯邦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2020)粤1881执异18号执行裁定、(2020)粤18执复84号执行裁定反映的情况,金田公司在履行协助工程验收及提交验收资料义务的过程中,提出由肯邦公司提供符合设备要求的水、电、蒸汽以协助完成设备调试,并于调试后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但肯邦公司对此予以拒绝,且拒不接收金田公司提交的《验收资料名单》,金田公司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因出现了前述(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作出时未有的新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金田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此前金田公司主张肯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未获支持,原因在于金田公司未向肯邦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未验收,且金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肯邦公司已使用案涉工程。现因肯邦公司的行为致金田公司无法履行前述义务,肯邦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亦无不当。
综上,肯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