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8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伟。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肯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鹏。
复议申请人广东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英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汤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