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民初1880号
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18号2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3691221C。
法定代表人:廖素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玑西路西太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72429128L。
法定代表人:尹立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9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89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梁小茵
审 判 员 黄坤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钟 敏
书 记 员 卢诗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