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2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18号2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3691221C。
法定代表人:廖素娥,总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东路11号东海蓝湾东邻阁1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41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EAKU682号小汽车,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无法进一步处置,同时发现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2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黄焕容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