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6211号
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北路18号2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3691221C。
法定代表人:廖素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111号中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665693。
法定代表人:曹树强。
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力安装工程款4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9月23日起以180000为本金,从2018年3月23日起以220000元为本金,分别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3×500KVA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为被告安装500KVA油浸式变压器3台、配电箱3台、电杆190∕10m12根、敷设ZRYJV-1*240低压电缆及相应配套设备,工程地址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工程造价600000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工程于2017年9月22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17年8月26日、2018年5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180000元、240000元,拒付余款180000元。
2018年5月10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500KVA临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为被告安装80KVA油浸式变压器1台、配电箱1台、电杆190∕10m4根、敷设ZRYJV22-3*70高压电缆25米、ZRYJV-1*240低压电缆140米,工程地址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工程造价220000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亦依约完成了合同项下义务,工程于2018年3月22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拒付工程款。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案证据收集较为困难,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3×500KVA配电工程施工合同》、《500KVA临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无法协商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由于案涉工程均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依照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月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