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6211号之一
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北路18号2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3691221C。
法定代表人:廖素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111号中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665693。
法定代表人:曹树强。
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广东新华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月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