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兰宾、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80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48号院9幢1单元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575313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兰宾,男,1965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80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股权、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公告费260,执行费4826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国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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