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4民初898号
原告: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48号院(东城花苑)9幢1单元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57531371Q。
法定代表人:周超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全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中西巷凌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34143725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安协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东岭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06885207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安协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龙
书记员何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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