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15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麦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
法定代表人:周超图。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麦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20)桂080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申请承包费12万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252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港南区人民法院应得案款125728元,因港南区人民法院有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分配本案得款65029元。另,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99元,本案合计得款125728元,扣除执行费1738元后,兑付给申请执行人123990元(含承包金1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1470元、受理费252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覃子颜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