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3执异17号
案外人:周军连,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韦志棒,贵港市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948号院(东城花苑)9幢1单元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57531371Q。
法定代表人:周超图。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盛公司)、凌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军连于2020年7月14日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奔盛公司的存款1020700元中的75888.37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周军连称,港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桂08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奔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奔盛公司在工商银行贵港新城支行的银行账户21×××38的存款1020700元实际包含了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转账到奔盛公司银行账户中专项支付给案外人周军连的工程进度款75888.37元,该款是用于史丹利贵港公司库房扩建项目工程的工程款。该项目发包方为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奔盛公司虽是承包方,但被执行人奔盛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项目挂靠管理协议书,案外人是实际施工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上述转账款项75888.37元并非施工利润,应归实际施工人即案外人所有和支配,而非被执行人奔盛公司可以任意、独立支配的财产。只有工程竣工结算后,案外人依约支付给奔盛公司的工程造价的1%管理费才是被执行人奔盛公司的财产,法院才可以依法扣划。故法院的执行行为已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周军连请求将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转账到被执行人奔盛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工程进度款75888.37元停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及时转回案外人周军连,并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挂靠管理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9)桂080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08民终9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书、(2020)桂0803执432号执行通知书、(2020)桂0803执43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以证实其主张。
申请执行人***称,1.案外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所欠标的,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质疑;2.即使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与本案无关;3.所冻结的账户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有据;4.案外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所冻结的账户是案外人的财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请求。
被执行人奔盛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与奔盛公司、凌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桂080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钦返还***工程履约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内容。***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桂08民终911号民事判决书,变更判决奔盛公司、凌钦共同返还***工程履约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内容,该判决于2020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奔盛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日以(2020)桂0803执432号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桂0803执4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奔盛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38账户的存款1020700元,并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桂0803执43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划拨奔盛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38账户的存款10207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扣划的是被执行人奔盛公司账户的款项。案外人就其所述称的工程款75888.37元所享有的权益是基于其与被执行人的项目挂靠管理协议书而产生的债权,并非所有权,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周军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冬妮
人民陪审员  李春水
人民陪审员  岑仙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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