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第**楼**第**房iv>
法定代表人:胡明朝。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37868.39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BZPP201945016304000076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37868.39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