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899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
被申请人: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朝。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5214号]。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以37868.39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琴